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损害赔偿> 过错赔偿范围

过错赔偿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5 14:19:14 0人浏览

导读:

购买车辆之后按照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是需要交纳一定的交强险,而交强险也是国家强制要购买的保险,这样是为了保障驾驶人的人身安全,而过错赔偿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那么过错赔偿范围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过错赔偿范围
  • 过错赔偿的范围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

    过错赔偿的范围

    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可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要求损害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具体是...

  •   医疗过错的赔偿范围  案情介绍:原告曾某,因腹痛腹胀五天,于2004年6月1日入住被告某乡卫生院诊治,被告诊断为:1、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穿孔;2、急性腹膜炎;3、中毒性休克。当日下午行阑尾炎切除术。加量引流管,术后抗炎,对症处理。术后第三天下午,原告出现腹痛加重,烦躁不安,病情恶化。原告家人故租车将原告转入某市医院住院治疗。6月5日,市医院诊断为:1、阑尾炎术后弥漫性腹膜炎;2、胃穿孔中毒性休克。当日对原告在全麻下行胃穿孔修补术+肠减压术,术中发现腹腔有大量脓性体,胃窦小弯处有一穿孔,术后抗炎治疗。原告住院10天后于6月14日痊愈出院。   2005年4月18日,原告以医疗服务合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方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市医院的治疗费用6879.68元、交通费用350元。被告方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拒赔并申请鉴定。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不属医疗事故。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告对原告...

  •   强制险是指有政府部门强制进行保险,此保险保障的是第三人,也就是两个受保对象出现意外连累第三者的,此时第三者出现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此保险考虑到受保对象可能无支付条件的却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为第三者给予补偿,最常见的险种为交强险。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关于强制险的赔偿范围。

      强制保险赔付的范围:

      1、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2、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3、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4、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核心内容: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要赔偿对方损失。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赔偿范围有哪些?订约费用,履行合同约定支出的费用和合理的间接损失。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问: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怎样?

      答: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费用。如对要约进行承诺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承诺的电话、电报费用,派员前往要约人指定处所签订合同的差旅费等;

      2、“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未成立但对方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方已实际“履约”而支出的费用;

      3、合理的间接损失。是指受要约人要约后,因信赖合同成立并有效而谢绝另外的类似要约,或自已本欲发出而未发出的同样要约而造成的损失,或为以后的合同履行作出了必要的准备所导致的停工待料或产品积压...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

  • 正文:赔偿的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