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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离婚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6 15:46:20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2、外国法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3、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外国离婚判决?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外国离婚判决
  • 什么是涉外婚姻?我国法律中对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分别有怎样的规定?涉外婚姻法律有哪些?本文做了如下介绍:外国法院不予承认的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婚姻家庭栏目介绍了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的详细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涉外婚姻因...
  •   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至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住所地的外国离婚判决予以承认,若非住所地法院的离婚判决,即使婚姻关系在英国成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者配偶是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成立,皆不能获得英国法院的承认。可见英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离婚诉讼管辖权限的苛刻。 但这种管辖权行使原则最近已有所修正,著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树立了关于承认外国判决之新原则。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一妇女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丈夫住所地在英国。捷克法院的离婚管辖关系建立在当事人国籍或居所上。当第二位妻子在英国法院请求离婚时,其丈夫主张再婚系无效。因依英国管辖权的原则,捷克法院无离婚管辖权,故其判决不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但英国贵族院最终承认捷克法院有离婚管辖权,其一致的见解认为,凡请求离婚者与为裁判离婚的法院有真实与重要之牵连时(real and ostantial connection),该判决...

  •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B.判决已经生效。C.诉讼程序公正。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E.不存在"诉讼竞合"。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香港地区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A.原判决国法院取得管辖权以当事人习惯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或分居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情形的,或被承认为有效--(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居住的;或(b)夫...

  • 法律咨询 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或离婚调解书,如其本国与我国未就判决为相互承认,该离婚判决或离婚调解书在我国即不生效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司法解释,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承认的范围。(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做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 什么是涉外婚姻?我国法律中对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分别有怎样的规定?涉外婚姻法律有哪些?本文做了如下介绍:外国法院不予承认的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婚姻家庭栏目介绍了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的详细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涉外婚姻因...
  •   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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