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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医院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4 14:40:03 0人浏览

导读:

如今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成为了百姓十分关注的话题,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医院的漏诊和误诊,都有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那么,漏诊医院赔偿?医院漏诊的后果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漏诊医院赔偿
  •   医院漏诊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病人就医时医院漏诊延误了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医院应当如何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判决,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王xx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 2007年2月,王xx因“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xx主动出院前往上海某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xx认为当初在无锡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属于医疗过错,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000余元。

    审理中,经王xx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

  •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树云,男,193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仙霞路415弄25号503室。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系潘树云之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人,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仓放卿,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放,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树云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7)长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和唐建立、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长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仓放卿和王放到庭参加了诉讼...

  • 由于医院漏诊赔偿患者4万元一名未满两岁的女孩摔伤后被父母送到双流某医院治疗,8个月后,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诊断(diagnose),小女孩右手为陈旧性孟式骨折,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女孩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女孩的名义将双流某医院起诉到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5931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双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流县医院诊断不准确,与小女孩伤残有因果关系,对小女孩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昨日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44143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女孩摔伤 医院诊断无骨折

    2004年11月4日,未满两岁的小女孩小可(化名)不幸摔伤。小可的父母亲立即将她抱到双流县城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经过临床检查和X光透视后称,右手未见骨折,右肘软组织挫伤,右尺桡关节轻微分离。医生为小可进行了中医方法捏合复位,并用中药外敷、固定。经过几次门诊治疗,小可肿痛症状消除。2004年11月10日,小可的妈妈任女士到保险...

  • 医院漏诊误诊的赔偿责任某日晚,刘某某及其女儿张某某一同被人打伤,刘某某鼻骨骨折,张某某头痛、头晕不能独立行走。110警车将二人送往某乡镇医院治疗,在同一间病房里住院观察近一周。当日医院为张某某做颅脑CT检查,CT室大夫蔡某为张某某出具了“颅脑CT未见异常”的报告,但CT片子没有交给患者。此后,张某某因头痛多次到该医院复诊,均被诊断位外伤性头痛而给予口服药治疗。

    一年后,张某某被某省级医院诊断为脑胶质瘤,且被告知发现太晚,治疗难度加大。回当地后虽经两次开颅手术,张某某倍受疾病的痛苦折磨,最终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到乡镇医院拿出了其当年的脑CT片,经咨询得知片子上的脑瘤非常明显。遂到该乡镇医院要求看片子,大夫为其出具了“左颞叶占位”的报告。同样一张CT片同一家医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诊断,考虑到患者就诊的原因是被人打伤,打人者又自称与医院的CT大夫是同学,家属认为该医院的行为不符合常情,故诉至人民法院...

  •   核心提示:因认为桡骨骨折治疗过程中造成尺骨骨折,刘女士(化名)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医院赔偿刘女士近3000元的判决。

      2009年2月21日,刘女士到某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医院给予手法复位,低温热塑板外固定。当月23日,刘女士住院治疗。24 日,再次手法整复后,改夹板外固定。同年3月10日刘女士出院。同年4月23日,刘女士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病历手册记载,尺骨头掌侧移位,触诊桡骨小头未脱位,手指无麻木感。

      2009年12月,刘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因手腕桡骨骨折住院,现桡骨基本对位,但治疗中因医院治疗不当,而造成尺骨骨折。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医院辩称,医院对刘女士所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刘女士目...

  • 一般情况下,治疗中存在漏诊医院是应该赔偿的。如果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严重疾病被漏诊,因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恶化,即使医院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可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医院早点发现了病症并及时给予治疗,我母亲肯定不会死亡的,希望这次起诉能对医院有所警示,毕竟生命不是儿戏。”日前,死者儿子原告金某某在法院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发出了这样的感慨。金某某究竟为什么要告医院呢?事情还要从2011年其母亲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开始说起。

      2011年9月,金某某的母亲赵某某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侧碰后跌倒,当时摩托车车主带赵某某去某镇卫生院检查,因感觉身体并无太强烈的不适,医院方也说无大碍,于是,赵某某也就没有做医学仪器检查,仅在卫生院开的几盒药后就回到家中。

      不料在赵某某回家后的第八天,突然人事不知并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停止呼吸与世长辞。

      赵某某死亡后的尸检发现死亡原因为外伤后肝脾迟发性出血,其家人认为镇卫生院未尽诊疗义务,疏漏耽误了治疗,要求对方给予赔偿,但双方一直没有协商成功。赵某某家人认为必须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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