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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罪如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1 11:23:26 0人浏览

导读: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应该立案追究。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勒索罪如立案的相关知识。
勒索罪如立案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应该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为勒索财物而绑架威胁他人构成绑架罪。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光绑架后勒索的一般是定绑架罪的,绑架罪不存在未遂,只要行为人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就构成绑架罪既遂。如果后面有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构成绑架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以其女友被告人徐某某曾被被害人徐某强奸为由,纠集项峰等其他8名被告人,欲向徐某索要赔偿费,遂将徐某带至其租来的一辆白色“面的”上。当车行至60米外的一仓库场地,命徐某下车,并对其拳打脚踢,徐某被打至一河沟内。之后,雷等人即称:“要么私了,要么让你吃官司”,并提出要价人民币1万元。徐某无奈,在途中向一酒家孙姓老板借钱不着,便打电话向其父筹款,称有麻烦,需要1万元。雷也通过电话向徐某之父称:私了拿1万元钱来,期间,仍将徐某反锁在“面的”车厢内。在与被害人之父约定碰面地点后,当日下午3时许,雷与其他二被告人至约定地点收取了徐某之父带来的人民币1万元,才将徐某放走。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雷某某等9名...

  • 【案情】

    2006年10月6日晚,管某以被害人邹某玩了其女朋友为名,邀集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说要邹某“放点血(拿钱)”。在乐安县城找到邹某后,将其劫持到一小山上。之后,四人向邹某索要钱财,并多次对其拳打脚踢,邹某被迫无奈,将身上1100元现金给了管某。得钱后,四人才将邹某放走。邹某遂报案,公安机关将王某捉拿归案。经法医鉴定,邹某伤势为轻微伤甲级。

    【分歧】

    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案件事实不仅符合抢劫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且与抢劫威胁的特点相符合。因此,应对被告人王某以抢劫罪论处。

    【管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对被害人...

  • 【案情】 2006年10月6日晚,管某以被害人邹某玩了其女朋友为名,邀集王某等三人,说要邹某“放点血(拿钱)”。在乐安县城找到邹某后,将其劫持到一小山上。之后,四人向邹某索要钱财,并多次对其拳打脚踢,邹某被迫无奈,将身上1100元现金给了管某。得钱后,四人才将邹某放走。邹某遂报案,公安机关将管某捉拿归案。经法医鉴定,邹某伤势为轻微伤甲级。 【分歧】 被告人管某暴力索要钱财定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案件事实不仅符合抢劫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且与抢劫威胁的特点相符合。因此,应对被告人管某以抢劫罪论处。 【管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
  • 中国法院网讯 怀疑蒋某举报自己的史红文,伙同他人对其殴打并索要钱款,并绑架人质。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顺义法院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周庆云举忠昌、张子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处史红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四人5000元违法所得,发还陈某的判决。 史红文因怀疑蒋某(男,37岁)举报其为“小姐”提供卖淫地点,于去年12月7日19时许,伙同出租车司机周庆云,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举忠昌、张子双及刘二、小石头(另案处理),在顺义区史红文经营的发廊内,对蒋进行殴打,并向蒋强行索要1万元。蒋某被迫带周庆云等人到一小吃店找老乡陈某(男,62岁)借钱,后乘机逃脱。尔后,周庆云、举忠昌、张子双又将陈某绑架,向陈家人索要钱财,史红文负责取钱。当日21时许,四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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