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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的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2 16:24:15 0人浏览

导读: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杀人案的赔偿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杀人案的赔偿
  • 沈宏育因涉嫌伙同他人抢劫杀害越南侨民,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沈宏育的一审辩护人。认为,直接实施抢劫杀人的另一被告人,在作案时间的选择、作案手段的使用等方面,均系依其一人意志决定,并未就商于沈宏育。沈与另一被告人虽有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但实施犯罪系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该案的刑事责任应主要由另一被告人承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另一被告人死刑;判处沈宏育无期徒刑。
  •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晋刑一终字第21号

      原公诉机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飞,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长治市广播电台临时节目主持人,住长治市新华东街8号,2001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挺*、*杨洪,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小艳,又名刘小燕,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石泉县饶峰镇人,无业,暂住长治市桃花街10号。2001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公安局看守所。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飞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刘小艳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振东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20...

  •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衢中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阿古,男,1932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游县石佛乡夏家村。系被害人张启廷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爱文,女,1932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龙游县石佛乡夏家村。系被害人张启廷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云香,女,1977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游县石佛乡夏家村。系被害人张启廷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瑜,男,1993年2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学生,住龙游县石佛乡夏家村。系被害人张启廷之子。  法定代理人赵云香,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瑜之母。  以上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梅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

  •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刑事犯罪处罚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不多。

    如果未造成死亡后果的,根据我国侵权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等费用。

  • 笔者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同是实施一个打的行为,为何却区别巨大?对此,许多被告人家属很是困惑,特别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容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之间界限难定。笔者认为,其实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来分析,特别是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区别起来并不难。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别两者在犯罪客观方面都导致了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未遂的主观方面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未死亡的原因是出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区别与上述故意伤害及故意杀人未遂类似,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方面。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那么故意杀人罪赔偿多少钱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具体赔偿细则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起诉索赔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 抢劫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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