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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立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1 10:58:07 0人浏览

导读:

入室盗窃立案标准为: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两千元以上或虽不足两千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两千元以上的,或虽不足两千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那么盗抢立案条件?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盗抢立案条件
  • 入室盗窃立案标准为: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两千元以上或虽不足两千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两千元以上的,或虽不足两千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罪不能私了,因为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但是被害人与犯罪协议人可以就损失达成和解协议,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节强(绰号:算师),男,

    1977年12月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大专文化,原系黔江区供电公司保安,住黔江区金溪镇金溪2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早书,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节强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景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节强及其辩护人石早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节强经常赌博并欠下赌债,2007年国庆节放假期间,被告人龚节强因赌博借高利贷而无钱偿还,遂产生盗窃供电公司财务室财物的念头。2007年10...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秋红,女,生于1971年6月10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二路66号。2008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利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红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秋红及其辩护人梁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1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陈刚到黔江区解放路城兴信用社营业大厅办理转帐业务,其间将自己的一部摩托罗拉V8型手机放在服务窗口的柜台上。此时被告人王秋红也到该服务窗口,站在陈刚的身边办理存款业务。被告人王秋红看见柜台上有一部手机,于是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在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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