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节强(绰号:算师),男,
1977年12月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大专文化,原系黔江区供电公司保安,住黔江区金溪镇金溪2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早书,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节强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景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节强及其辩护人石早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节强经常赌博并欠下赌债,2007年国庆节放假期间,被告人龚节强因赌博借高利贷而无钱偿还,遂产生盗窃供电公司财务室财物的念头。2007年10...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秋红,女,生于1971年6月10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二路66号。2008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利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红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秋红及其辩护人梁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1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陈刚到黔江区解放路城兴信用社营业大厅办理转帐业务,其间将自己的一部摩托罗拉V8型手机放在服务窗口的柜台上。此时被告人王秋红也到该服务窗口,站在陈刚的身边办理存款业务。被告人王秋红看见柜台上有一部手机,于是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在陈刚...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
电动车醉驾拘留不超过三十七天,前提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此时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经过鉴定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的,一般会进行罚款处罚,
热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