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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原则的实施,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
当夫妻双方彼此不再相爱,维系婚姻的情感已经消失,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内在要求,法律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已死亡的婚姻关系。
离婚自由原则的实施,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高婚姻家庭质量
。对于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无从和好的夫妻来说,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给双方带来很大的痛苦,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出现伤害、自杀和凶杀等事件,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而无利的。实行离婚自由,正是为了使这种事实上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解决,消除当事人的痛苦,并使双方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以列宁曾...
核心内容: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如何?结婚自由缔结婚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都是婚姻自由权的内容,体现了婚姻自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益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离婚自由也...
离婚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这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要正确认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从认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及相互关系入手。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对原告来讲,是指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起诉权。它是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对于被告来讲,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应诉的权利,即应诉权和答辩权。被告通过应诉和答辩,获得陈述自己主张和理由的机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在程序上依法赋予了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即凡有婚姻关系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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