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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6 15:09:41 0人浏览

导读: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是: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和解除关系的自由。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或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那么离婚自由原则?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自由原则
  • 离婚自由原则的实施,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

    当夫妻双方彼此不再相爱,维系婚姻的情感已经消失,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内在要求,法律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已死亡的婚姻关系。

    离婚自由原则的实施,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高婚姻家庭质量

    。对于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无从和好的夫妻来说,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给双方带来很大的痛苦,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出现伤害、自杀和凶杀等事件,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而无利的。实行离婚自由,正是为了使这种事实上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解决,消除当事人的痛苦,并使双方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以列宁曾...

  •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
  • 摘要: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就应该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有的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就赌气离婚,在审判过程中,经过审判人员做工作,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但当事人双方要正确对待离婚问题,而且审判人员也要正确处理好离婚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才有利于社会的不断进步。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
  •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
  •   核心内容: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如何?结婚自由缔结婚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都是婚姻自由权的内容,体现了婚姻自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益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离婚自由也...

  • 离婚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这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要正确认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从认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及相互关系入手。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对原告来讲,是指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起诉权。它是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对于被告来讲,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应诉的权利,即应诉权和答辩权。被告通过应诉和答辩,获得陈述自己主张和理由的机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在程序上依法赋予了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即凡有婚姻关系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身...

  • 关于离婚自由的法社会学思考王亚明 卢希起*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并不够人性化,还有很多制度性障碍阻挡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体。一、关于离婚认识的历史变迁及立法模式 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同志是没有离婚自由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千年古训一直束缚着中国妇女的命运,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与溥仪皇帝的离婚开了上流社会离婚革命的先河。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规模离婚的浪潮还是在我国改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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