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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报案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9 16:27:00 0人浏览

导读: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出警报案立案的相关知识。
出警报案立案
  • 报失踪人口立案标准为如果是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治安案件的,一般会立马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如果是报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案件的,需要符合该失踪人口失踪满两年、报案人是其利害关系人等条件才能立案。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
  • 很多人想要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又担心自己证据不足,法院就不会立案。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当事人的控告是否能被立案,是看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而不是证据是否充分。

    报了案不一定都能立案,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构成了犯罪,应当立案。立案后,如果是公诉案件,则不能销案;如果是自诉案件,可以销案。

    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   由于现在社会入室盗窃案件频繁发生,让我们开始担心治安管理问题,那么,最新入室盗窃案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

  • 报失踪人口立案标准为如果是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治安案件的,一般会立马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如果是报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案件的,需要符合该失踪人口失踪满两年、报案人是其利害关系人等条件才能立案。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
  •   在我国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交由检察院进行处理,而自诉案件顾名思义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今天就刑事立案撤案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给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刑事立案撤案的条件有哪些

      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

  • 刑事传唤一般是立案了,传唤一般是在立案后进行,立案之前的是调查取证。传唤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到案程序上的规定方法。其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立案之前不能适用传唤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派出所立案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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