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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醉酒死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陈可根赔偿原告因家属廖小平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37000元,被告肖乐明补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被告陈可根与廖小平是相交多年的好友。
1月25日上午10时许,廖在陈家喝酒,至11时15分,廖已经喝下四两金樱子泡的白酒。因廖小平提出要回家,陈可根便送其下楼。在楼下恰遇肖乐明,三人一阵寒暄后又折回陈家吃午饭。席间三人相互敬酒,廖又喝下三两金樱子泡的白酒。因饮酒过量,廖小平下午一直在陈家沙发上休息。下午17时许,陈可根发现躺在沙发上的廖小平尿湿裤子,但未加重视。晚上20时许,陈可根欲送廖小平回家,发现廖小平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廖小平当时饮酒已经超过酒醉状态饮酒量的四倍。
事后,被告陈可根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原告因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
核心提示: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对屈某过量喝酒不加以劝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喝酒过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酒友”共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6924元。
4月3日19时许,唐某邀请屈某、黎某到唐家吃晚饭,席间3人喝酒助兴,酒后黎某搀扶屈某回家休息后随即离开。屈某家属照顾屈某时,发现屈某已死亡。经潼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屈某系酒精中毒合并胃内容物返流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屈某家属将唐某、黎某告至法院,索赔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对屈某过量喝酒不加以劝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格式
甲方:甘肃××景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陈海×,男...
9月2日,一起因酒后出车祸致死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终于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三位被邀参与喝酒者,分别补偿邀人喝酒者(已死亡)的妻子3000元、4000元和5000元。
2009年5月25日上午九时许,原告的丈夫张某到宣州市区某公司催要工程款,因被告许某家住该公司门口,他俩以前也较熟悉,张某遂邀许某陪同他一道去。因该公司的老板不在,他们便各自走开。约半小时后,张某又约许某出来聚聚,并让许某再喊一、两个人一道来。于是许某邀上自己的朋友吴某,两人骑一辆摩托车来到约定的酒店。
此时,张某又邀请自己的表妹葛某来酒店吃饭,但葛某因家中有事,在张某等三人喝下近2斤白酒时才赶到。大家见葛某到来,酒兴未尽,张某又打开一瓶白酒,四个人在不知不觉中把第三瓶酒喝得所剩无几。等他们酒足饭饱,已是中午12点多,这时,天正下着雨,许某便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载着吴某离去,张某则用自...
现在在公司里面如果在应酬的时候就是免不了出现要喝酒的时候,如果不控制到喝酒的量的时候,也会有喝酒过量出现死亡的时候,这个时候怎么处理就很重要了,所以员工喝酒死亡赔偿标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员工喝酒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喝酒死亡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如果是公司要求导致,需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死亡按一级伤残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死者生前的平均工资等情况而定,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员工醉驾可以隐瞒单位吗员工醉驾不可以隐瞒单位,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对酒驾的处罚力度也越来越大,在刑法修订案九中,明确酒驾入刑。一些员工在上班期间喝酒...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邓晓容律师。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需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死者生前的平均工资等情况而定,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解决。
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
伤亡者责任。
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组织者(含召集者)责任。
无论组织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尊长或领导参饮的,即使未劝酒但放任受害人过量饮酒,应与劝酒者负同等责任或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判断承担责任的比例;
参与者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
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醉酒死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陈可根赔偿原告因家属廖小平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37000元,被告肖乐明补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被告陈可根与廖小平是相交多年的好友。
1月25日上午10时许,廖在陈家喝酒,至11时15分,廖已经喝下四两金樱子泡的白酒。因廖小平提出要回家,陈可根便送其下楼。在楼下恰遇肖乐明,三人一阵寒暄后又折回陈家吃午饭。席间三人相互敬酒,廖又喝下三两金樱子泡的白酒。因饮酒过量,廖小平下午一直在陈家沙发上休息。下午17时许,陈可根发现躺在沙发上的廖小平尿湿裤子,但未加重视。晚上20时许,陈可根欲送廖小平回家,发现廖小平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廖小平当时饮酒已经超过酒醉状态饮酒量的四倍。
事后,被告陈可根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原告因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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