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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款记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2 10:34:59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是汉语词语,拼音是xíng shì,意思是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的。针对刑事罚款记录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刑事罚款记录
  •   一、罚金是刑事处罚的一种。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

      二、《刑法》: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

  •   当我们做错一些事情的话,是要接受惩罚的。有的是口头教训,有的也是交罚款,而比较严重的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如果是刑事判刑的话,有的人就不太清楚刑事判刑罚款交哪里了,所以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吧,这样也能让我们更加警惕,不会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

      一、刑事判刑罚款交哪里

      刑事案件交的一般是罚金而不是罚款,法院作出判决后,一般会开罚金的票据,当事人可持票据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

      二、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简称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简称行政罚款)。罚金和罚款都是有关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罚金和罚款有下...

  •   很多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收费都是比较高的,查询价格并不统一,只是大概知道一个价位。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刑事律师收费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律师收费是怎样的  1、计件收费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3、收费说明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

  •   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犯罪嫌疑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那么刑事处罚附加刑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处罚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刑事处罚附加刑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 免予刑事处罚不是刑罚。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具有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如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件,盗窃行为有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和机会。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种处罚结果,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条件,简而言之,免于刑事处罚就是有罪而免罚,它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由此可知,情节轻微的盗窃犯罪案件,如果在法律上被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就可以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如果自己或家人涉嫌盗窃罪被羁押,情节又比较轻微的,可以从法律专业角度极力争取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司法实践中获得该结果的难度较大。

  • 行政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但需要是经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   公安机关在处理有关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成立调查小组或者特别侦查小组去进行专门调查。当然了,这需要此案件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仅为立案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变化万千的具体的个别的案件,如何准确及时的立案?侦查部门往往针对具体的罪名,制定立案标准,以细化量化立案条件,如《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1999]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2000年10月22日)。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的操作细则,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标准也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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