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损害赔偿> 房屋起火赔偿

房屋起火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3 14:06:44 0人浏览

导读:

居民楼起火可以要求赔偿,一般由有过错的业主进行赔偿。若是物业和开发商有过错的,还可以请求物业和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自己的过错引起火灾的,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责任。那么房屋起火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房屋起火赔偿
  • 居民楼起火可以要求赔偿,一般由有过错的业主进行赔偿。若是物业和开发商有过错的,还可以请求物业和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自己的过错引起火灾的,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房屋 相邻权 赔偿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个法律用语,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

  •   车子在维修店的火灾中被烧毁,车主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赔完车辆保险金后,找起火维修店赔偿,最后法院审理后,判维修店老板向保险公司赔偿。

      去年,一家维修店发生火灾,导致陆某等人的14辆小车被烧毁。陆某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了16.2万元的赔偿。而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件中的维修店老板李某赔偿16.2万元。昨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保险公司要求维修店老板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部分获得法院支持,李某被判向保险公司赔偿15.3万元。

      2015年2月,南宁市兴宁区某维修店发生火灾,烧毁汽车14辆,其中包括陆某所有的汽车在内。事故经消防大队处理,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修理店内,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陆某于2014年9月为其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额为16.7万元的全损,保险期限一年,而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火灾事...

  • 出租房着火怎么赔偿,首先由消防部门鉴定出着火的原因,其次确定引起火灾的责任主体,由引起火灾的责任主体,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因为房子内部线路老化或者房子损坏的原因引起的火灾,责任主体为房东,租客不负任何责任,并且还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自己的损失。

    如果是租客个人的原因引起的火灾,租客负全部责任,租客的个人损失自行承担,造成房屋的损失,房东可以要求租客赔偿。

    如果是由除了房东和租客之外的第三人原因引起的火灾,由第三人赔偿损失。例如房子煤气管道的问题引起的火灾,由煤气公司负全部责任,房东和租客可以一并要求煤气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案例详情:

      家住安阳市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某远的高林(化名)最近被人起诉到了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他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邻居韩A,和高林同时被起诉的还有自己雇佣的工人李A,本来收到起诉书的高林就够疑惑的了,而再看起诉书的内容就更让他吃惊,韩A起诉他的是一张照片被毁而引发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说起这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起因,还要从一次高林的房屋改建行为说起。06年,高林为自己房子的安全,决定在自家住房的窗台上安装防盗网,于是在多次东奔西走讨价还价后,高林最终选责了一家没有资质证的装修公司,承担起为自己装修房屋的重任,高林心想,只要自己把好监督关,就不会出什么事情了,高某立即与这家装修公司的李A签订了封阳台的协议,2006年3月24日,李A带了三四个工人便开始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因为操作不当,发生了火灾,火势很快蔓延到了二楼的韩A家中,

      不但烧毁了韩A的不少财物,韩A说...

  •   6月28日上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坪上法庭从立案到结案仅3小时就成功调结一起因烧麦茬而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案,被告张某同意赔偿原告夏某44棵杨树被烧死损失350元。

      8点40分,刚从地里种玉米回家的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农民夏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拨通了法庭便民联系电话,告诉法官其邻地的青年张某因嫌收割机留下的麦茬太深,不好播种,于6月14日点火烧麦茬,由于刮起大风,不但引烧了他家的麦茬,还将他家麦地边上去年栽的44棵小杨树全部烧死,其找张某说理,要求赔钱,张某却其以不是故意和怨风不怨他为由推卸责任,拒绝赔偿。为此,夏某询问法官,他能不能起诉,因农活太忙,可不可电话预约立案。

      为不耽误农民忙农活,坪上法庭庭长王兴周知道后,立刻安排两名法官上门立案,要尽可能实现庭审前调解。

      9点35分,坪上法庭的法官葛学波和刘景宽来到夏某的家,为其立案,并了解到被告张某正在发案地里劳动。...

  •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适用证据规则,对“九阳”牌开水煲发生故障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判令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给付死者家属杨某等5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27万余元。    2003年10月,原告杨某从苏宁公司购买了一只九阳牌开水煲,交给独处一室的父亲使用。2004年2月,杨父的居所发生火灾,杨父死亡。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鉴定,认定火灾原因是由于房间内小桌上放置的电水壶发生故障导致;由于起火物已被烧毁,具体故障原因无法认定。杨某等5子女将苏宁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杨某的死亡赔偿金152708.6元,丧葬费12022.5元,鉴定费3750元。庭审中,苏宁公司以原告不能证明发生火灾的电水壶就是从该公司购买的九阳开水煲,且原告对其正确使用开水煲没有举证证明等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苏宁公司作为...
  • 单位失火的,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赔偿。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