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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扰民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0 14:30:31 0人浏览

导读:

工地噪音,属于工业噪音应当由环保局管。环保局主要职能中包括: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工作。那么建筑扰民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建筑扰民赔偿
  • 如果开发商噪音扰民给附近居民造成损失的,则开发商是需要赔偿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被罚款。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生产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另外,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

  •   工地噪音,属于工业噪音应当由环保局管。环保局主要职能中包括: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政府修路施工扰民,且施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受到侵害的居民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提起索赔,人们往往仅认为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索赔。实际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机会也很多。当前,工程施工中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项目经理的重视。

    《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在怕损失……”,此就是说,业主可以向乙方提出的索赔。在此类索赔中,甲方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乙方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那么,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哪几方面的索赔呢?

    首先,工程质量索赔。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乙方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乙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其次,工程进度索赔。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

  • 居民楼噪音的管理: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污染噪声条例》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大货车噪音扰民归警察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根据相关规定,若是该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对其处以警告,警告后依然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若是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半夜施工扰民投诉方式有:业主能先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无果,业主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如果开发商噪音扰民给附近居民造成损失的,则开发商是需要赔偿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被罚款。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生产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另外,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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