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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会见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4 09:27:59 0人浏览

导读:

发生刑事案件以后,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家属往往会委托相应的律师去进行当事人的会见,那么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会见材料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事会见材料
  •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院通过立案侦查,确定相关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有权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委托律师想找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可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进行会见,小编为您介绍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相关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此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的时间,是在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此款规定了律...

  •   刑事诉讼的过程包括立案、侦察等流程。如果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当事人的律师需要进行会见当事人的,需要办理好相关的手续才准入见,那么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的手续?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的手续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律师执业证。

      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

      二、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行,直接影响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进步的同时,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也相应提高了不少。因此,在绝对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为尽可能地防范职业风险,笔者结合新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及实际执业经历,...

  •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候,律师们应该怎么做?辩护律师应该阅卷之后在接触被告人,在庭审前会见时候,对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落实的事实问题再向被告人做最后的询问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保持全过程的互动与沟通,以便随时了解情况,调整辩护思路。在这过程中,律师会见被告人也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1.阅卷前会见。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律师往往首先接触被告人,然后阅卷。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由其亲属委托律师,律师有可能先会见被告人再阅卷,但更多的是先阅卷之后再会见被告人。从人的认识规律看,如果时间允许,辩护人尽量先会见被告人再阅卷。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卷宗,主要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护人先阅卷,很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难以再听进被告人的辩解,即使按照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也难以形成心理上的认同。而心理上的认同,能够决定辩护人在庭审中辩护的底气。辩护人...

  •   核心内容:提前刑事自诉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自诉的材料的要求。

      刑事自诉的材料的要求如下: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知识:

      自诉案件的程序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 一般情况下,刑事上诉不可以减刑。减刑适用于已经被判处刑罚,且已经开始执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

  • 刑事上诉如果符合减刑的条件一般都减刑。也要根据一审判决是否证据充分,适应法律是否正确来减刑具体判断。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对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说,相关机构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是刑事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面,我们是确定为刑事立案的,确定刑事立案的同时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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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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