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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儿子是否具有继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09:14:25 0人浏览

导读:

干儿子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针对干儿子是否具有继承权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干儿子是否具有继承权
  •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养子女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

  • 养子女具有继承权吗? 九十多高龄的王老太过世了,留下了一间仅20个平方米的老式公房,因为地处黄金地段,面临动迁,又是难得一见的市中心产权房。因此儿孙满堂的王老太死后也不得安宁,子女之间对簿公堂,抢夺遗产。王老太的家庭比较复杂,解放前王老太嫁给了已经有一妻的胡某,胡和发妻育有2男1女,王老太也生育一子但是有残疾,所以胡和发妻不久去世,王老太又收养了姐姐的一名女儿。王老太将5个子女抚养成年,3名继子女认为养女不太和老太来往,无权继承遗产。 王老太的养女认为自己虽然不贪图财产,但是为了残疾的养哥哥,力争老太遗产,给哥哥养老。求助本站律师自己是否能继承老太遗产。律师认为,养女是具有继承权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亲父母子女、继承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王老太一家情况比较复杂,三种父母子女的关系同时具备,所以1名老太的亲身残疾儿子,3名继子女,1名养女都具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而且都属于第一顺序...
  • 同居在一定条件下有继承权。行为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写明由同居人继承遗产的情形;行为人在遗嘱中写明由同居人继承遗产的情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同居人是没有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可以。放弃遗产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妻子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后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 ,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2004年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分歧意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

  • 放弃继承权不是必须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放弃继承权后还可恢复继承权吗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

      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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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权是可任意放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并且应当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如果继承人到期未作出相应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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