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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08:53:36 0人浏览

导读:

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有这些: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针对临时监护人有哪些职责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临时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   对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都是有着相应的监护人的,这个监护人就是相应的孩子的抚养人的,其进行相应的监护就是有着很多的权利以及责任要承担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临时监护人有哪些职责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临时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1、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2、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3、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二、监护人分类是怎样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

  •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但是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去世的,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当监护人因为某些原因去世或是缺乏监护能力的话,有关人员愿意或是指定为精神病人或是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进行监护的,被称为临时监护人,临时监护人与监护人的职责也是没什么不同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

  •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等,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且临时监护人是发生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是产生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班主任不是临时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临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基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被监护人人身受到伤害,临时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王晓坤和睢晨露同是第一实验小学的一年级学生,她们的父母将她们送到了县城的阳光午托。该午托实行全封闭管理,受托学生吃住都由阳光午托托管,每个周日下午午托中心将学生从家中接来,周五下午再将他们送回家中,周一至周五这些全托学生的上学和放学接送都由该中心的老师负责。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5时左右,王晓坤和同学们放学后,阳光午托的老师刘某一人来到第一实验小学校内迎接。接惯例刘某让所有学生排好队后,准备将他们领回阳光午托,在尚未离开校园时,睢晨露不小心绊倒在地,排在其后的王晓坤又绊住睢晨露的腿摔倒在地,经诊断王晓坤右肱骨髁骨折。为此王晓坤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2453.9元。经司法鉴定,王晓坤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

      ...

  • 临时监护人的证明由监护人本人带齐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案例

      原告王晓坤和睢晨露同是第一实验小学的一年级学生,她们的父母将她们送到了县城的阳光午托。该午托实行全封闭管理,受托学生吃住都由阳光午托托管,每个周日下午午托中心将学生从家中接来,周五下午再将他们送回家中,周一至周五这些全托学生的上学和放学接送都由该中心的老师负责。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5时左右,王晓坤和同学们放学后,阳光午托的老师刘某一人来到第一实验小学校内迎接。接惯例刘某让所有学生排好队后,准备将他们领回阳光午托,在尚未离开校园时,睢晨露不小心绊倒在地,排在其后的王晓坤又绊住睢晨露的腿摔倒在地,经诊断王晓坤右肱骨髁骨折。为此王晓坤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2453.9元。经司法鉴定,王晓坤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发育尚不完全成熟,学校应尽注意之义务,不能以无事先约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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