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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16:56:39 0人浏览

导读:

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中止是暂时停止履行,例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履行,之后可以依法再恢复履行;而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终止,一般不会再恢复履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有区别,前者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后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条件具备时,执行程序仍要恢复。

  •   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制度。

      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第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延期执行。申请执行和申请延期执行都是他的权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就意味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应当中止执行程...

  •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开始后,因遇到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致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种程序行为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五种应中止情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02条又进一步把上面的第五项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中止。

  •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有区别,前者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后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条件具备时,执行程序仍要恢复。

  •   刑事诉讼中止,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那么它与诉讼终止有什么区别呢?法律快车查阅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对于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亦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

  •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开始后,因遇到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致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种程序行为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五种应中止情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02条又进一步把上面的第五项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中止。

  •   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制度。

      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第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延期执行。申请执行和申请延期执行都是他的权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就意味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应当中止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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