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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4 10:13:08 0人浏览

导读:

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那么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   核心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感谢您的关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限于篇幅,本文仅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予以略论。

      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改变合同的内容...

  •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诚信就是指诚实和信用,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作出签约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即这种诚信原则是适用于双方的。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一二百年之前,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是,往往不在船货所在地,对保险财产难以实地了解和查勘,那时又无良好的通讯设备,单凭投保人的陈述来承保,因而投保人的诚实和信任显得十分重要。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陈述,隐瞒,保证。

      保险人在合同中向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进行补偿的承诺,这种承诺的履行是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告知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为前提,即以最大诚信原则为条件。

      保险人同样也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时为发开展业务会进行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宣传,缺乏经验的代理人也会随意作出承诺,这些也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但是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的,要求投保人...

  •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总则部分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

  •   核心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哪些?最大诚信原则是最重要的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关于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并保证其合法真实。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遵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4、告知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

  •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限于篇幅,本文仅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予以略论。

      (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 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向保险人予以公正、全面、实事求是地说明。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的合同,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是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保险费率高低、保险期限长短、保险责任范围的惟一因素。而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其危险状况保险人无法了解,若对保险人课以信息搜集、核实的义务,不仅费时、费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难保准确。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经营人或利害关系人,则常常知晓其全貌,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衡估危险,了解危险及合理控制危险,保险法从效率角度...

  •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总则部分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

  •   一、关于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本意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及到整个民事活动领域。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几乎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即第4条之中。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

  •   核心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感谢您的关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限于篇幅,本文仅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予以略论。

      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改变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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