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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1 13:45:59 0人浏览

导读:

抽象行政行为其实没有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直观能理解,但他们是同一分类标准下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举例说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再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现象所做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其实没有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直观能理解,但他们是同一分类标准下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

  •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点,那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

  •   当我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争议、或者处理结果不满意时,我们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复议的范围和要求是有差异的。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以及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

  •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不能起诉的。法律规定的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要求有: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
  •   抽象行政行为其实没有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直观能理解,但他们是同一分类标准下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

  •   提要: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设想。?オ?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建立、完善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
  • 效力对象  能否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  程序  受到监督和审查的范围与程度  抽象行政行为  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能反复适用  不能直接影响,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公布程序  一般不受到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附带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特定的人和事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  强调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  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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