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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废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4 10:50:49 0人浏览

导读: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那么哪些情形应当废标?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哪些情形应当废标
  •   “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

  • 投标废标如果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还需对自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怎么处罚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本讲提要: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金敏律师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新近出版的《工程索赔100招》,内容实用,观点公允,体系完整,写法新颖,实为广大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承接工程、管理工程的必读书。本报邀请汪律师在该专著基础上,开辟本专栏讲解低中标情况下如何通过全过程索赔实现高结算。

      我们都知道工程招投标“潜规则”横行,黑幕重重。中标难就不说了,毕竟是僧多粥少的市场现实决定的。

      即使我们运气很好,比如其他投标人开标时迟到,不小心入围甚至成为合理的最低标,也难中标。因为往往被发包人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比如近千页标书中某一页文件为复印件,而将我们的投标作废标处理。那么,在投标书被生硬认定为废标后,我们该怎么办呢?

      【典型判例】2003年8月,南湖建总向九林公司出具法人委托书,委托刘某参加其森林公园工程招标活动。9月16日,工程在市建筑交易市场开标,南湖建总代表李某、...

  • 发了中标公告了不能废标。废标的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照废标处理;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的,按照废标处理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按照废标处理。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标书废标的处罚是向失职人员纠责,并由公司做出处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的、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全部按照废标处理。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应当根据招标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补偿。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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