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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随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1 11:35:01 0人浏览

导读:

出卖人有下列义务,即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瑕疵担保的义务(即保证卖方对出卖物有处分权)。针对什么是附随义务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什么是附随义务
  •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心怀善意,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旨在确保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并确保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发展。因此,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 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抚养义务的附随义务可以添加,但前提是要双方协商好。

    附随义务一般是适用于协议或合同里,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是让双方更加的履行其中的条例,在协商附随义务的时候一定要双方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 先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

    1、遵循诚信原则;

    2、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1、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例如:甲出租A屋给乙经营面包店时,不应再将相邻之B屋租与他人,从事同一营业;电热器之出卖人应正确告知其使用上之安全事项。关于此类义务,德国学者有称之为Schutzpflicht,有称之为Nebenpflicht,有称之为weitere Verhaltenspflicht。台湾地区学者,有称之为附从义务,有称之为附随义务,均属Nebenpflicht之迻译,后者较能表现其特征。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之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之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王泽鉴著:《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载于其《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4)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

  •   一、引论

      附随义务(Neben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注:焦富民:《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研究》,《扬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很难全部加以概括,它是随着司法实践和学说研究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一般来说,附随义务主要类型化的形态包括:注意义务,说明或告知、解释义务,协助义务,保护、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等。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合同附随义务成为困扰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难题。检视相关审判实务,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对一些违反附随义务的诉请是否可以受理存在争议;二是附随义务的具体认定失当;三是界定附随义务的责任后果宽严不一。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司法裁判尚未建立成熟科学的...

  •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通过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者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附随义务完全不同于主给付义务。

      其表现为:

      1,从义务的确定性上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则随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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