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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2 15:55:28 0人浏览

导读:

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意外,发生意外后我们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很多情况是属于保险公司不认可,导致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那么追偿权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追偿权纠纷
  • 追偿权纠纷中的追偿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追偿权纠纷可以主张利息。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以外,还应包括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追偿权纠纷中的追偿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追偿权纠纷可以主张利息。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以外,还应包括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沧商初字第0220号原告: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兵,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住所:XXX被告:朱某某,住所:XXX被告:张某某,住所:XXX被告:张某某,住所XXX被告:徐某某,住所:XXX委托代理人: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某,住所:原告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童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5日、10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兵、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杨某某因企业资金流动需要,于2009年7月24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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