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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期违约的解除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3:52:15 0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因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赋予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根本违约等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合同预期违约的解除权的相关知识。
合同预期违约的解除权
  •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合同的预期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一般理论

      预期违约滥觞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价值在于使受害方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准备而蒙受的损失,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制度。

      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该法典第2610条肯定了国判例确立的在明示毁约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而且确立默示毁约情形和认定条件。[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也采纳了预期违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

  •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概念,而二者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因而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提前履行。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大陆法系发展出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归于消灭。依传统民法,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三个条件:(1)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2)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3)对方财产的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从构成要件...
  •   在合同中除了意思自治这个最重要的原则之外,还有就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做到诚实守信。不要出现一些预期违约等行为,那么,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这在中国是一种创新的制度,对中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二、以下几种方式可以适用。

      (1)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时,履行期到来之前,法院让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

  •   核心内容:有很多人对合同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的定义、特征不够了解,在解决一些合同违约纠纷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去定义,法律快车的小编就相关方面的知识从预期违约的定义、根本违约的定义以及相关特征、法规等方面的知识跟大家一起学习,以下内容仅供参阅。

      一、预期违约的定义: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二、根本违约的定义:

      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

  •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合同的预期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一般理论

      预期违约滥觞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价值在于使受害方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准备而蒙受的损失,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制度。

      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该法典第2610条肯定了国判例确立的在明示毁约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而且确立默示毁约情形和认定条件。[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也采纳了预期违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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