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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4:55:00 0人浏览

导读:

人无完人,国家工作人员也会有腐败,也会有徇私枉法的犯错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只要符合了刑法对此的相关规定,达到了量刑标准,就会立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徇私枉法是什么意思?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徇私枉法是什么意思
  •   人无完人,国家工作人员也会有腐败,也会有徇私枉法的犯错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只要符合了刑法对此的相关规定,达到了量刑标准,就会立罪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多关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是什么的内容,法律快车的小编继续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

  •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1、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3、其他标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五)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最低可判处拘役,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核心内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徇私枉法罪行为如何能正确认定?以下为您介绍刑法中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认定徇私枉法罪,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注意把本罪同具体司法工作中的误捕、误诉、误判等工作失误区别开来。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责任心不强,对证据、案情没有全面深入了解,致使应当查清的案件没有查清,或者把握事实不准;或者是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能力有限,对某一问题的理解有偏差等原因,造成误捕、误诉、误判的,一般不以犯罪处理。2、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发生的领域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领域之中;而后者则发生在民事、行...
  •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沪二中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正浩,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陕西北路346号,住本市喜泰路苑宏新村6号301室,原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因本案于1999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00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余增国,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2000)沪检二分诉字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浩犯徇私枉法罪,于200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为钢、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浩及其辩护人翟建、余增国...

  •   我国刑法中有一项罪名叫徇私枉法罪,但并意味着所有的徇私枉法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具体的立标准还要看法律的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徇私枉法的立案标准的更多详细内容解答,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徇私枉法的立案标准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

  •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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