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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8 14:32:26 0人浏览

导读:

土地是国家财产,他的管理除了受到一般法律的规制,还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律,这都是必须遵守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民法通则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民法通则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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