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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解释】本条是关于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问题的规定。
理解和把握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
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原来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被淹没;又如,由于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类自然灾害,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的情况下,就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的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计。
(二)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作为基本保障,宅基...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规定。
理解和掌握本条的立法精神,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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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
物权法的诞生已经有两年多了。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应该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权利。物权法虽略显粗线条,但终究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这样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应该在促进各个经济要素的优化配置上发挥重大作用。而对于金融业来说,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也是一个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的契机和桥梁。但从物权法施行后的表现来看,金融机构对此并无太大反响。对物权法的关注也大多是着眼担保物权,开发诸如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融资等业务。对于其他的诸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的金融服务,好似不多。
??物权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这也许成为金融机构认为其缺乏操作性的理由。其实我更认为物权法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方案,既可指导和规范物(财物)的行为,也是以物(财物)为主线开发出一些列金融服务。
??我在这里只想列一些简单的思路,具体的操作则留给专业人士思考:
??一是市场的拓展,如集体财产的收益权信托。集体财产遍及城乡,但由于缺...
所有权“一物一权”、物权交易“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物权法应确立自己的特有原则。
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3年修宪时,一些人指责宪法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财产的保护,认为不能光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规定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张删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这种自由化观点当然要被修宪工作所拒绝。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提法没有错,&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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