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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担保情况说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9 08:41:24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债权并不是随便就能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进行相关了解。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债务清偿担保情况说明的相关知识。
债务清偿担保情况说明
  •   根据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已于 年 月 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问题作如下说明: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偿付的债务 万元。至 年 月 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未清偿债务的,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人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1)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内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债权并不是随便就能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进行相关了解。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根据 XX年 XX月XX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已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于XXX 年XXX 月XXX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作如下说明:

      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偿付的债务为 万元,截止XXXX 年 XXXX月XXX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未清偿完债务的,应说明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减资前的债务,各股东以公司设立登记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公司登记机关:

    本公司解散分立为_____公司、______公司、___________,对公司解散分立前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作以下说明:

    1、公司已在45日前的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

    2、公司截止董事会作出解散分立决议之日共有____万元债务,至变更解散之日又新增____万元债务;

    3、公司截止办理解散分立登记手续之日前已偿还____万元债务,剩余的债务处理情况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分立后新设公司的董事会确认:该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董事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注: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公司登记机关:

  •   在合伙中,有时候合伙个人会产生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那么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

  • 共同债务不偿还可以离婚,法律没有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金额不确定的债权,主要是指非金钱的破产债权、以外币表示的金钱债权、涉及诉讼未最终判决、裁定的债权等。

      对于金额不确定的债权,一般以破产宣告时的债权评估额作为实际的破产债权额,也就是说,对于非金钱的破产债权,由于债权形式的原因不同,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的评估也不同。对于合同之债,应先行计算损害赔偿额,计算时间应截止为企业宣告破产之日;对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应以无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数额为基数,以该费用在企业破产宣告时的金钱标准计算破产债权额;如果是不当得利之债,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其原物存在的应以原物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的价值计算破产债权,其原物不存在,应以企业破产宣告时估算的破产人的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额。

      以外币表示的债权,主要是因外币汇率产生的波动造成金额的不确定,计算时应以企业宣告破产之日的外汇兑换率换算成债权数额,列入债权总额。

      对于涉及诉讼,最终未作判决裁定的债...

  • 对于债务来说,债务的清偿是很重要的,如果不符合债务的一个清偿,那么债务的清偿他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在清偿债务的时候,他有一个相应的期限,那么保证人清偿债务,它的期限有多久呢?接下来为大家带来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有多久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一、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有多久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额保证...
  •   ①最高额度的界定。

      A、有限公司最高清偿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金,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最高清偿额度就是实收资本,如果实收资本未 达到现有资本及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者要补足认缴的资本金。

      B、无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应以个人财产演偿,直至清偿结束为止。

      ②清偿顺序。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之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A、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B、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C、尚未偿付的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   生活中时常会存在多种权利发生在一个债务之中,这个时候各个债权债务之间就会产生冲突。那么,担保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呢?法律救济手段又有哪些?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担保债务清偿顺序

      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债务清偿地的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来确定债的清偿地点: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给付金钱的,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债的清偿地;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57条第(1)款(b)项的规定,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应以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清偿地。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2日的《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对于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清偿地的确定,适用以下原则:

      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的,以产品的发运地为清偿地;

      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的,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以产品的送达地为清偿地;

      合同规定由受领清偿人自提产品的,以提货地为清偿地。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其他清偿,以债务人的所在地为清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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