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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
居间协议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者介绍,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常见的居间行为是二手房中介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的中介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别,只要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和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如下几种无效的合同,只要具体的居间协议不属于下列情形,就是有效的: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当然,除了上述合同生效的大原则之外,还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约定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
居间协议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者介绍,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常见的居间行为是二手房中介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的中介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别,只要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和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如下几种无效的合同,只要具体的居间协议不属于下列情形,就是有效的: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当然,除了上述合同生效的大原则之外,还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约定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我们知道现在的中介公司还是有很多的,就比如租房来说,中介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提供桥梁,很多就想知道双方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的相关内容。
一、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协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形式合法,内容合法。
1、如果居间双方的签章真实有效,并且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个协议形式就合法了。
2、如果居间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等法定无效的情形,内容就合法了。
二、自然人签订居间合同合法吗任意自然人能否成为居间合同的主体,主要分两种情况:
1、对于某些特定活动,例如:期货居间人、保险经纪人、证券居间人等,为了便于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则应该以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予以限制和规范,需要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只有经过认证批准...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从2021年开始,民法典生效实施,居间协议的名称也更改为中介合同,以后将不存在“居间合同”“居间人”和“佣金”的称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中介合同”自委托人与中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因此,“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大家应该是有听说过的,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那么,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常见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哪些呢?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是如何的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整理了以下关于居间合同与诺成合同的相关知识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一般有哪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常见的诺-成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三、诺成...居间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作者:张黔林 (供房地产时报,更多文章www.myhouse64.com) 李先生和刘先生在2009年6月1日通过中介订立了一份由三方签署的《购房协议》,约定李先生以260万元购买刘先生的一套房产,签《购房协议》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6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含5万元定金),8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签买卖合同当日再支付房款30万元,在签买卖合同后60日内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当日交付房屋,剩余房款由李先生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此外,还约定如买卖双方中任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应向中介方支付总房价的2%的补偿款。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但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刘先生却不愿意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刘先生认为《购房协议》只是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因此仅同意返还已收房款及定金,而李先生则认为刘先生是看到房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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