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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8 10:31:54 0人浏览

导读:

股票质押是指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那么你知道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规则,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将为你进行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规则
  • 质押式回购

    业务综述: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办理对象:

    凡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可叙做买断式回购业务。主要以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农信社、城信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也包括通过结算代理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企业类非金融机构。

    管理规定:

    1.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2. 结算方式通常为首期见券付款,到期见款付券。

  •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2009-11-08 14:40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 质押式回购的规定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办理对象:

    凡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可叙做买断式回购业务。主要以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农信社、城信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也包括通过结算代理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企业类非金融机构。

    管理规定:

    1.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2. 结算方式通常为首期见券付款,到期见款付券。

  • 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股权转让是一种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受让人已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承担公司的债务。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它并不承担该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负债和纠纷,最终目的是质押权人实现回收给出质人的借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票质押回购是好是坏分析如下: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债务沉重,利息支出无法承当,企图用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是利空消息。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票的质押】股票质押到底是质押还是抵押?

      学者认为,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分标准,各国不一,但基本上是以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或者移转占有或不移转占有来区分的。 [6]那么以担保的标的物是动产和不动产来区分抵押和质押为第一种方法。但是以我国《担保法》为例,实际上不仅不动产可以抵押,动产也可以抵押。因此这种区分方法应当已经被淘汰。

      区分抵押与质押的另外一个标准是担保的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抵押制度的产生是因为权利人不想放弃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诸项权利)、但确实又有融通资金的需要,便放弃其处分之权利,将物抵押给他人。如果届期无法清偿债务,自然可以将物拍卖、变卖等,以其价值清偿债务。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自然不能处分该物,否则抵押对于债的清偿的意义就全部丧失。但是有可能产生的问题就是抵押人私自处分抵押物,从而产生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利益之冲突。于是,登记制度恰恰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既避免了...

  •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2009-11-08 14:40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 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述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的合同即质押合同。

    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 第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第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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