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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5 09:51:29 0人浏览

导读:

我们常说的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不一样的,监护权主要是需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现实中,也经常因为监护权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你知道监护权纠纷该怎么解决吗?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监护权纠纷怎么解决
  • 监护权纠纷,按照法定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的,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释义】

    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本案由适用于夫妻之间因行使监护权而产生的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   [案情]

      原告:马某某。

      被告:祁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系婆媳关系。被告祁某某与原告马某某之子宋某婚生一女名宋波(化名),6岁。2005年12月14日,宋某在句容市岩土公司工作期间因工死亡,该公司共支付赔偿款24.5万元。事后,原、被双方对该赔偿款的分割达成口头协议,其中12万元归宋波所有。同时,双方还约定,将宋波的12万元以宋波之名存入银行,原告掌握宋波的存折本及户口簿,被告掌握存款密码,双方共同管理,在宋波需要使用该存款时由双方共同到场提取。2005年12月24日,双方到中国建设银行泗洪支行营业部将12万元存入银行,定期5年,并按约定方式保管。其后,被告祁某某以为宋波改名为由,从原告马某某处将宋波户口簿拿走。2006年2月,被告祁某某持宋波户口簿至存款银行将上述存款挂失。原告马某某得知后,于同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06)洪诉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   原告肖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被告孔某某,女,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临澧县邮政局职工,住临澧县安福镇河街08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孔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齐某某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某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某某,被告张某某、孔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张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与二被告之子张XX婚后生育一子张小X。2008年8月2日其夫张XX因车祸死亡,因财产分割问题与...

  • 监护权纠纷,按照法定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的,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释义】

    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本案由适用于夫妻之间因行使监护权而产生的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   孩子监护权纠纷怎么处理?父母离婚后,常见的孩子监护权纠纷问题包括监护权判给对方,以后可以见孩子吗?夫妻一方获得监护权,另一方要支付生活费吗?监护权判给对方,对方不照顾孩子怎么办等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一一解答。

      1、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可以见孩子吗?

      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孩子生活费用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子监护权,自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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