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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1:07:35 0人浏览

导读:

公益诉讼是起诉破环生态环境的自然人、法人、组织,这是一场较为特殊的诉讼,由于公益生态环境是国家资源所以需要适格的主体才有资格起诉。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法律快车小编搜集了如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
  •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但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臭氧层空洞等无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们在创造着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生产方式作出深刻地反省,人们的环境价值观、道德伦理观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环境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成部分从各个角度提供解决的途径。但是,怎样才能使环境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呢?法学界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便是其中的一个体现。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公益诉讼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称的概念。在当时,公益诉讼是指对于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所有市民都有权提出诉讼。而私益诉讼是指对于危害个体利益的行为,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提起诉讼。

      近代,公益诉讼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许多公益活动都在展开,也尝试了许多法律制度和概念,那些为了保护消费者、有色人种...

  •   核心内容: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的就是正确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和条件。本文论述了国家机关原告资格的认定、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认定在新法修订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正确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和条件,是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的、核心的问题之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环境保护法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规定,在梳理立法进程和分析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对上述法律规定作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有利于实践操作。

      一、国家机关原告资格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将具有原告资格的国家机关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而环境保护法对此则未予规定。

      1.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

      从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角度,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环境保护法也未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摘要」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环境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关键词」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现实依据;设想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是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起诉资格的限制正是用以阻止法院过分介入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公民个人间的私益纠纷,公民个人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力...

  •   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纠纷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公民或者组织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会到法院起诉,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些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比如环境污染等等,就需要特定的机关和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历史发展的阐述,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一元制的弊端,从而表明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提出笔者对于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框架的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消费者保护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途径。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时期就已产生,它是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的,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方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因为市民及有关团体是公共社会的组成部分,有享受公共利益的权利,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当公...

  •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但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臭氧层空洞等无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们在创造着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生产方式作出深刻地反省,人们的环境价值观、道德伦理观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环境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成部分从各个角度提供解决的途径。但是,怎样才能使环境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呢?法学界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便是其中的一个体现。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公益诉讼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称的概念。在当时,公益诉讼是指对于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所有市民都有权提出诉讼。而私益诉讼是指对于危害个体利益的行为,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提起诉讼。

      近代,公益诉讼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许多公益活动都在展开,也尝试了许多法律制度和概念,那些为了保护消费者、有色人种...

  •   核心内容: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的就是正确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和条件。本文论述了国家机关原告资格的认定、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认定在新法修订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正确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和条件,是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的、核心的问题之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环境保护法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规定,在梳理立法进程和分析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对上述法律规定作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有利于实践操作。

      一、国家机关原告资格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将具有原告资格的国家机关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而环境保护法对此则未予规定。

      1.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

      从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角度,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环境保护法也未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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