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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09:37:35 0人浏览

导读: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征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征
  •   (1)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公司的权利转由股东行使。因此,我们要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了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或者进行恶意诉讼,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是名义上的起诉方,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2.诉因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发生纠纷,就法律关系而言,事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提起诉讼的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则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

  • 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即当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起诉方式。具体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股东权利的等情形的,股东可以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   企业股东直接诉讼程序是指企业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诉讼结果归属于股东自己。那么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有哪些呢?公司法对于股东直接诉讼又是怎么规定的?企业股东直接诉讼程序怎么走?接下来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企业股东直接诉讼的有关内容。希望给您提供帮助。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

      1、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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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2.诉因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发生纠纷,就法律关系而言,事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提起诉讼的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则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

  •   股东代表诉讼主管和管辖的确定

      Ⅰ、主管问题(诉讼与仲裁的冲突问题)。

      公司法未规定股东代表公司申请仲裁的情形,但实践中,股东代表公司申请仲裁可能发生——当股东代表公司向他人主张对公司承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时,一般不会出现诉讼与仲裁的冲突;而当股东公司的合同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时,则有可能发生诉讼与仲裁的冲突。

      当公司与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时,股东只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债务人提起仲裁请求,而不能直接提起代表诉讼,具体的仲裁程序可以参照代表诉讼的基本程序

      Ⅱ、管辖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审判管辖权归属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该法第一编第二章所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之中。

      在董、监、高等对公司负有违约之债或者侵权之债时,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就应当向...

  •   股东派生诉讼的起诉条件

      股东派生诉讼虽然成为监督公司经营和预防经营权被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及预防方法,尤其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呈现出日益扩张的积极效果,但是,基于滥用权利的一般规律,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亦可能基于恶意、或者存在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原告与被告通谋损害公旬利益等情况,如果对此不加限制,势必会因派生诉讼的泛滥而导致其固有功能的丧失。因此,各国立法均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我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尚未趋于合理的状态,公司少数股东的权益受到不当侵犯的情形比比皆是,这就需要在立法上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救济;其中最重要的救济制度就是股东派生诉讼。

      但是,在设置派生诉讼的同时,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如果大开股东派生诉讼之门,那么此类案件必然激增,不仅会过度加重法院的讼累,而且由于使大量的公司陷于股东派生诉讼之中,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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