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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主要有:
1、成立清算组;
2、整理公司财产及债权权债务;
3、设立清算账户;
4、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6、处理公司财产;
7、制定清算方案;
8、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9、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核心内容:公司解散时如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须步骤。公司清算首先要成立清算组,而成立清算组又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情况,一是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为清算人的法定情形;二是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成立了清算组之后应该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依法进行清算;最后是清算工作中的程序。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公司清算的知识。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处理程序如下:
1、出现解散事由,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5、确认方案后开始清算;
6、清算程序结束后,注销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 (一)自愿解散:根据《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列举了以下三种情况: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的法人人格因依法登记而取得,不同于自然人,其法人资格受规定的期限限制,除在营业期限届满之前,延长其营业期限并办理变更登记,一旦营业期限届满,其法人资格自然不复存在,解散是理所当然的事。另外,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解散事由,该事由一旦出现,也归于解散,如某金矿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旦金矿开采完毕或探明无金矿时解散。b.股东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公司无需继续存在必要的事由,此时,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解散,如某公司因连续多年未盈利或亏损,于是股东年会决议解散。c.因公司合并...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
导读: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其积极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其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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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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