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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5 09:57:05 0人浏览

导读:

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纠纷:1、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2、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处理。房产的分割首先需要看是否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还要看各方在房产当中是否有婚前的个人财产的投入等等其他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分割房产有折价补偿和共同共有两种分割方式。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 律师精解“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张生贵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要点提示】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抚养问题,离异者最关注的就是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价值大,在婚姻财产中所占的比重大,因此,在相当数量的离婚案件中,因为夫妻双方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且双方证据意示不强,导致处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律师提示】司法实务中对婚姻财产分割按照“先析产后分割”的程序处理,析产主要解决的是划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有“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三种;婚姻法规定以“婚后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为补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婚姻与其他家庭成员一居生活,家庭各成员共同购置的财产,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权属。析产划分的主要原则,一看财产来源,二看对财产的...
  •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离婚后再婚引发房产纠纷,与前妻共有,还是与再婚妻子共有

      作者:麻增伟

      案例:

      1998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2001年10月,李先生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了《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申请购买玉林东里的一套公有住房,并支付6万元的购房款,2002年5月入住该房屋。2002年8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玉林东里的居住权归王女士,离婚后王女士一直住在该房屋内。2003年1月,李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再婚后,李先生与单位在2003年3月1日签订了《公有住宅买卖协议》,2003年5月取得房屋有权证书,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后李先生起诉王女士,以房屋属于其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王女生腾退房屋。

      律师评析:

      本案中,李先生是否有权要求王女士腾退房屋,关键在于,对本案诉争房产的性质...

  •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婚姻法小编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离婚房产分割。本案涉及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因为房价飙升,房产分割便成为近年来各种离婚诉讼争议的焦点,通常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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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华和王红于2007年2月结婚。婚前,李华在某小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结婚用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两年王红生下一女。双方父母觉得原有住房已变得拥挤,于是老人便共同出资,为夫妇俩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王红名下。后李华的生意越做越好,心也越来越不在王红身上,两人经常争吵。一年后,王红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王红的父亲不幸因车祸去世,其生前两套房产王红和母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上述房产的分割争执不下。

      【解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因为房价飙升,房产分割便成...

  •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介绍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

  • 律师精解“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张生贵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要点提示】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抚养问题,离异者最关注的就是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价值大,在婚姻财产中所占的比重大,因此,在相当数量的离婚案件中,因为夫妻双方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且双方证据意示不强,导致处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律师提示】司法实务中对婚姻财产分割按照“先析产后分割”的程序处理,析产主要解决的是划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有“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三种;婚姻法规定以“婚后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为补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婚姻与其他家庭成员一居生活,家庭各成员共同购置的财产,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权属。析产划分的主要原则,一看财产来源,二看对财产的...
  • 离婚时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方式:如果父母婚前购买的,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得进行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父母婚后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人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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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再婚引发房产纠纷,与前妻共有,还是与再婚妻子共有

      作者:麻增伟

      案例:

      1998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2001年10月,李先生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了《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申请购买玉林东里的一套公有住房,并支付6万元的购房款,2002年5月入住该房屋。2002年8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玉林东里的居住权归王女士,离婚后王女士一直住在该房屋内。2003年1月,李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再婚后,李先生与单位在2003年3月1日签订了《公有住宅买卖协议》,2003年5月取得房屋有权证书,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后李先生起诉王女士,以房屋属于其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王女生腾退房屋。

      律师评析:

      本案中,李先生是否有权要求王女士腾退房屋,关键在于,对本案诉争房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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