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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方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8 09:21:38 0人浏览

导读: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盗窃罪的主观方面的相关知识。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节强(绰号:算师),男,

    1977年12月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大专文化,原系黔江区供电公司保安,住黔江区金溪镇金溪2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早书,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节强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景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节强及其辩护人石早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节强经常赌博并欠下赌债,2007年国庆节放假期间,被告人龚节强因赌博借高利贷而无钱偿还,遂产生盗窃供电公司财务室财物的念头。2007年10...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秋红,女,生于1971年6月10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二路66号。2008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利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红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秋红及其辩护人梁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1日14时30分左右,被害人陈刚到黔江区解放路城兴信用社营业大厅办理转帐业务,其间将自己的一部摩托罗拉V8型手机放在服务窗口的柜台上。此时被告人王秋红也到该服务窗口,站在陈刚的身边办理存款业务。被告人王秋红看见柜台上有一部手机,于是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在陈刚...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成周,男,生于1976年11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邻鄂村4组9号。2008年7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周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成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杨成周窜至正阳镇纬八路杨超煤场,将该煤场内一辆装载车上的两台蓄电池盗走,蓄电池规格型号分别为:圣源牌6-QA-150型、川宝牌6-QA-165型。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成周在销赃过程中被黔江区公安局当场抓获,其赃物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经黔江区物价局鉴定,被告人杨成周盗窃的蓄...

  •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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