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损害赔偿> 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9 16:29:22 0人浏览

导读:

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悬赏广告的性质的相关知识。
悬赏广告的性质
  • 悬赏广告是事先说明,当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要给予一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以广告位表现形式的。还需注意的是,广告人必须要有很明确的意思表示以及这意思表示是针对广告所指定的行为而作出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也很重要。

      一、悬赏广告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广告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二,这种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针对广告所指定的行为而作出的。二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了悬赏这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不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关系的一般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同时,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成为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据。

      二、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吗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大多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要区别于一般广告,是以种特殊形式存在的。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发布并声明对...

  •   摘要:众所周知,悬赏广告的出现,不仅大大丰富了社会广告的内涵,而且因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但是长期以来,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严重的分歧。因此,有必要从这一社会热点出发,立足我国实际,以概念为基本出发点,在综合分析当前学说并进行优劣比较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出取舍,为我国悬赏广告性质问题的探讨提供一种可供参鉴的思路。

      关键词:悬赏广告;性质;要约说;单独行为说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常见的形式有政府悬赏缉凶广告、寻找遗失物广告、征文通告等,现阶段其数量更是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由悬赏广告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是处于不断增长之中。世界许多国家对于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规定,或将其置于契约一章,或将其列为单独行为,不一而足。我国则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理论和实务上的做法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鉴于此,有必要从理论阐述的角度,结合我国实务中出现的种种...

  •   【土生阿耿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4月24日公布,5月13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999年对合同法作出第一次解释之后的又一次解释,两次解释的目的均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根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释的内容均为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合同法解释(一)”主要对法律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竞合等问题作出解释,共计30个条文。10年之后,“合同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附则等几部分构成,条文数量与第一次解释相同,也是30条。

     ...

  •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   摘要:众所周知,悬赏广告的出现,不仅大大丰富了社会广告的内涵,而且因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但是长期以来,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严重的分歧。因此,有必要从这一社会热点出发,立足我国实际,以概念为基本出发点,在综合分析当前学说并进行优劣比较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出取舍,为我国悬赏广告性质问题的探讨提供一种可供参鉴的思路。

      关键词:悬赏广告;性质;要约说;单独行为说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常见的形式有政府悬赏缉凶广告、寻找遗失物广告、征文通告等,现阶段其数量更是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由悬赏广告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是处于不断增长之中。世界许多国家对于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规定,或将其置于契约一章,或将其列为单独行为,不一而足。我国则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理论和实务上的做法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鉴于此,有必要从理论阐述的角度,结合我国实务中出现的种种...

  •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王春胜  悬赏广告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已经随处可见,如某人或某些机构因遗失财物或因特定事项而向社会公众发出广告的情形。这些广告大多要求寻找一些人或物,或者要求不特定的人完成某些事项。这些就是我们法律上讲的悬赏广告。随着这类事件的不断增多,这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   一、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 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
  •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如下:

    1、以公开方式作出声明;

    2、声明内容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