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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租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09:44:23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的,需要承租人与出租人办理相应的租房程序,才能成立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关系。那么,居住用房租赁呢?与我们平时的房屋租赁存在什么不同呢?下面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居住用房租赁的相关知识吧。
居住用房租赁
  •   核心内容:什么是房屋租赁?房屋租赁的转租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租赁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家住田林二村的周先生拥有的一套三室二厅的自住房,经其豪华装修后于2003年10月出租给在沪工作的外地客商,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但因近期外地客商要返回原地,故与他商量要转租赁住房。问转租怎么办理?如何签订合同?

      【律师分析】

      对于原承租客要返回原地工作而不能租赁原住房,而采取的转租方式,其实际上是想减少原承租人因终止合同而要承担的违约补偿。一般情况下,除在原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承租人转租外,在租赁期限内要转租,首先,要征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第二,要注意转租的期限不能超过...

  •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我市,参加城市建设,为我市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征漏管问题尤为突出。鉴于此种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居民房屋出租的管理力度,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零散税源的控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市一些区县的地税局将委托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办公室对居民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的应纳税款实行代征。代征人员持上岗征,使用统一税票。

      出租个人居住用房,依据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范围内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暂按5%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收。

      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营...

  •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我市,参加城市建设,为我市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征漏管问题尤为突出。鉴于此种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居民房屋出租的管理力度,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零散税源的控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市一些区县的地税局将委托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办公室对居民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的应纳税款实行代征。代征人员持上岗征,使用统一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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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非居住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权转租。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为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2-9倍。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就转租收益的标准签订书面协议。
  • 租赁的房屋被抵押,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的期限内被抵押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继续享有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因此租赁合同纠纷也时常发生,一旦发生了纠纷,就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往往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提起诉讼,那么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谁来写呢?是否很复杂呢?接下来就为您一一揭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一、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谁来写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由原告方提供,因为起诉方为原告,原告需要提交起诉书。起诉书包含原被告双方个人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二、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的格式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样本原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
  • 抵押物被出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抵押在前、出租在后此时,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其与出租人采取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2、出租在前、抵押在后此时,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1.看房东的身份证是否真的;

      2.看房产证是否真的(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3.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房东姓名是否一致;

      4.合同中要写这么一条:如果该房屋已经被租赁,则本合同自动解除,房东应当退还你所有已支付款项。

      5.如果房东要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提前60天通知你。

      6.其他就没什么了,就是租金的支付与收取,房东要保证这间房屋能用,并且允许你做一些小型装修之类的话。

      7.违约。把你们俩想到的对方都可以干出来的与房屋租赁相关的“坏事”都写出来,如果干了,另一方有权索赔或救济。

      8.约定个法院,一般是房屋所在地法院,作为实在不行大家找一说法的地方。

      9.签字盖章,一人一份。别弄丢了。

  • 租户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下可以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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