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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效力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设立优先说,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设立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的其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其二是留置权优先说,认为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其三是善意留置权人优先说,认为如留置权人为善意,则留置权虽后于抵押权而发生,其效力也优先于抵押权;否则,其效力应后于先设的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动产,可否既质又押而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及立法上的态度亦有分歧。从理论观点看,有允许竞合的肯定说、不允许竞合的否定说和部分允许的折衷说。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导读: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效力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设立优先说,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设立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的其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其二是留置权优先说,认为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其三是善意留置权人优先说,认为如留置权人为善意,则留置权虽后于抵押权而发生,其效力也优先于抵押权;否则,其效力应后于先设的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动产,可否既质又押而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及立法上的态度亦有分歧。从理论观点看,有允许竞合的肯定说、不允许竞合的否定说和部分允许的折衷说。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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