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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08:34:54 0人浏览

导读:

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如果同一财产上设立了上述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种权利,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则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或者先交付的,就可以优先受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担保物权竞合的相关知识。
担保物权竞合
  • 一、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二)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从上述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含义,可知担保物权的竞合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导读: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效力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设立优先说,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设立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的其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其二是留置权优先说,认为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其三是善意留置权人优先说,认为如留置权人为善意,则留置权虽后于抵押权而发生,其效力也优先于抵押权;否则,其效力应后于先设的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动产,可否既质又押而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及立法上的态度亦有分歧。从理论观点看,有允许竞合的肯定说、不允许竞合的否定说和部分允许的折衷说。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 一、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二)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从上述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含义,可知担保物权的竞合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导读: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效力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是设立优先说,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设立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的其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其二是留置权优先说,认为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其三是善意留置权人优先说,认为如留置权人为善意,则留置权虽后于抵押权而发生,其效力也优先于抵押权;否则,其效力应后于先设的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因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仅发生排序的问题。而不同类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时,则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特别当担保物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各个债权人权利的时候,必然发生效力冲突,因此,对异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效力优先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确认解决竞合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司法审判有一定意义。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同一动产,可否既质又押而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及立法上的态度亦有分歧。从理论观点看,有允许竞合的肯定说、不允许竞合的否定说和部分允许的折衷说。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 担保物权的竞合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担保物权的竞合应当不仅包括异种的担保物权共存一物而效力孰优孰劣的问题,也应该包括同一物上多个同种担保物权共存时的冲突问题,即不论共存的权利有没有效力优先问题,只要其存在冲突即为担保物权的竞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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