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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8 08:47:33 0人浏览

导读:

子女赡养义务刻不容缓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子女赡养权?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子女赡养权
  • 父母可以放弃赡养权。但是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放弃行为而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的人可能会疑惑,按照法律,子女的赡养义务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子女的赡养义务,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二)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

  •   子女赡养义务刻不容缓

      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赡养义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尽赡养义务

      81岁的陈某共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陈某某是他与前妻所生,另一子一女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前夫所生。这三个子女从小到大都是陈某和再婚的妻子抚养大的。1999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陈某一直与女儿陈某某共同生活。在自己越来越体弱多病的情况下,2005年8月,他向两个继子女要求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赡养费。而两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陈某所生,无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赡养陈某。为此,陈某只好来到法院为自己讨公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起诉有理,...

  • 下面我将针对继子女的这个代位继承权做一个简单的分析。被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一个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当然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就婚姻之外,大家通常所说的小三所生的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一个继子女,只要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一个抚养的关系,那么继子女的也是有代为继承权的。

    那么以上呢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个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 继子女形成法定的扶养关系的,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近几年出现不少类似案件,老人起诉子女,只为了让他们常回家看看,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那么子女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吗?具体是哪些法律规定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子女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老人要求儿女们逢年过节多回家呢,法院会支持其诉讼,具体有以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1、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有哪些方式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

  • 赡养老人儿女平等,因为赡养父母是所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要承担;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案情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 核心内容: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当子女年满18并且属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则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终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及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1、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3、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4、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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