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资助恐怖活动罪认定

资助恐怖活动罪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9 11:03:33 0人浏览

导读: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行为。 那么资助恐怖活动罪认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资助恐怖活动罪认定
  •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逃汇的,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逃汇罪认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逃汇罪认定如下:对于本罪,应注意其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本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谓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

  •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行为。 资助,是指无偿的自愿提供资金、物资和筹集资金、物资或者主动提供恐怖组织活动的地方。 资助恐怖活动,为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提供了援助,致其能较顺利地实施恐怖活动,因此,资助恐怖活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认定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二、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的客观行为。 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
  •   行为人是否构成虐待罪,对被害者来讲意义重大,这也关系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虐待罪的认定是这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虐待罪的认定。

      虐待罪的认定如下: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

  •   如何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1、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哪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 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

  •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界限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反叛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在策划、组织、煽动群众暴力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中,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公开的武力对抗的,其行为则同时触犯了武装叛乱、暴乱罪和阻碍军事行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论处。如果仅仅是策划、组织、煽动群众用非暴力的手段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只能以本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在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的过程中,策划、胁迫、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其行为则分别构成本罪和武装叛乱、暴乱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2.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国...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滥用职权罪怎么认定的这个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那么,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

  •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当前,国际经济交流的渠道越来越频繁,能够接洽外贸业务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外贸出口业务的开展中必须要注意出口退税的主体资格的区别,否则即使是有货物出口也可能涉嫌出口骗税。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3、逃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