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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代理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9 16:41:05 0人浏览

导读:

仲裁其实就像打官司一样,有很多的流程要走,有许多的资料要交,这些都是需要专业的人士去做的,也就是律师,当然请律师是需要花钱的,这样赢的可能性才会更高的,那么仲裁代理人?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仲裁代理人
  • 1.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

    2.委托代理人的范围:(1)律师;(2)其他人员。

    3.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及其消灭。委托代理人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而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代理行 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委托授权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 一般仲裁行为的代理。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仲裁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调解等仲裁行为的代理。

    委托代理产生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即归于消灭:

    (1)仲裁程序终结。

    ([page]2)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   为保证仲裁人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参加仲裁须知:

      一、如实、及时地向本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二、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秩序,不得阻挠和干扰仲裁员依法审理案件。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仲裁员行贿、送礼、请客、低价出售商品或私自会见已组成的仲裁庭人员。

      四、发现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受礼、吃请、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及时如实地向本委举报。

    责任编辑:潇洒

  • 仲裁出庭可以委托代理人,只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即可。被委托的代理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我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的,该代理权限包括申请仲裁、进行答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

  • 核心内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对仲裁实施司法监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规定了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也确立了这一程序。我国在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仲裁法》中也确立了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界针对裁决撤销程序的存废问题有不同看法。撤销程序应当保留,且应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关注其双重制约因素,在不破坏仲裁解决纠纷本旨的前提下,实行必要的司法监督。主张取消撤销程序的学者中,以范·邓·伯格博士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列举了以下几点理由:1、国际商事仲裁不应受国内仲裁法的干涉,仲裁地法院不应对其干预;2、撤销程序带来了不必要的拖延;3、既然采纳了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再规定撤销程序,会导致对仲裁的双重监督和控制,况且二者条件基本一致,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个程序。然而更多的理论和实践...
  • 仲裁委托代理人有限制。若劳动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须为法定代理人;如劳动者死亡的,代理人为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被委托的代理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要向仲裁委提交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只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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