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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10:02:37 0人浏览

导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么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 1、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支持和鼓励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2、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省直属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害作业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有害作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投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4、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

  •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9、产生...

  •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发文,要求所辖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政安全质量监督站及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的危害。根据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为职业性危害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建筑施工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正常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医疗、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和危害因素检测。进入夏季,广州高温不断。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结合南方高温特点,做好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工作,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须调整作业岗位。同时,指定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工地的职业病...
  •   导读: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

  •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除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自确认之日起的

    2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内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

  •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 患职业病视为工伤,您可以持鉴定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涉及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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