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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撤销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16:11:46 0人浏览

导读: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那么赠与人的撤销权案?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赠与人的撤销权案
  •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合同法规范的是包含一个或多个允诺的交易。允诺是一个关于在将来做或不做某事的保证。这种保证会引起受允诺人的信赖。亨利•马瑟认为,【1】当某人做出一个允诺时,他实际上是在告诉受允诺人:“你可以信任我,你可以依赖我。”换言之,做出允诺的目的在于诱使人们按照这些允诺来安排自己的事务。在允诺的社会实践中,我们有一项重要的规则:“遵守诺言”。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在大部分时间里都会坚持这项规则,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正确的行为方式。由于允诺经常得到遵守,所以信赖一个允诺往往是合理的。受允诺人之所以信赖允诺,是因为他们希望从信赖中获益。尽管大多数赠与允诺中受允诺人不存在选择机会的丧失问题,但受允诺人仍可能基于对允诺的转让行为的期望而开始修改其消费计划或其他计划。换言之,赠与允诺也会带来信赖利益,而这种信赖利益又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发生冲突。本文就打...

  • 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是我国法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界素有要物说与诺成说之争,而司法实践的态度似乎采信了要物说。①1999年《合同法》颁布,分则第十一章专门为赠与合同制定了一套有别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制度。其中第185、186两条相互配合,共同表明了我国立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和效力的态度,即:赠与合同无需采用任何特定的合同形式,一经当事人达成赠与合意即成立生效。只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

      这种撤销权被学者们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②经查,此项立法系采纳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在诺成说基础上通过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资平衡。此法即出,引来众多称赞。子曰:“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此项制度的法理价值和实际功能究竟如何?笔者欲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本文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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