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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扰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16:29:12 0人浏览

导读:

噪音扰民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可与噪音的制造者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怎样算扰民?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怎样算扰民
  • 噪音扰民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可与噪音的制造者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还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可以向当地的安监部门投诉;向环保局投诉;向当地政府投诉,拨打民生热线电话;如果劝阻不听可以报警处理,扰民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工厂噪音扰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白天噪音扰民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扰民的时间段是晚上二十二点到早上六点之间。白天噪音扰民也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的,扰民并不一定要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只要是妨碍了个人的正常生活就算扰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法律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晚上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找环保部门举报。法律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 邻居噪音扰民,业主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取证:

    第一、对噪音进行直接录音。

    第二、在交涉过程中对双方对话进行录音,固定对方承认制造噪音的证据)。

    第三、请物业出具证明。

    第四、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噪音监测。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

  •   可向公安部门投诉。

      根据《噪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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