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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履行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2 09:06:03 0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履行地的确认先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签订一份补偿协议或者按照相关条款、合同目的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还不能确认的,一般将其履行地认定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运输合同履行地
  • 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方式:1、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的履行地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2、运输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运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或者标的物类型,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
  • 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方式:1、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的履行地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2、运输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运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
  •   无论是在经济,生活还是发展方面,运输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运输行业秩序,运输合同便成了一种规范手段,而在运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因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不明而发生纠纷,所以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便至关重要。那么法律快车小编便为大家解释一下运输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认以及相关知识。

      一、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的原则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更需要相关的法律的规范,有的时候也是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

  •   案情回放

      今年4月份,石狮一家鞋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参加了中国(晋江)鞋博会。此前,甲公司委托厦门市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设计和制作展台,双方并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如有争议以甲方所在地(即石狮市)仲裁机构仲裁为准”。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要求完成甲方任务,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大部分工程款,尚余6000元没有付清。会展结束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

      甲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书》中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如有争议应以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为准,晋江市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争议以甲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为准”,但所涉仲裁协议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也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该仲裁协议应认定为...

  •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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