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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8 17:08:03 0人浏览

导读:

司法人员犯徇私舞弊减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那么徇私舞弊减刑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徇私舞弊减刑罪
  • 司法人员犯徇私舞弊减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减刑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的;被违法减刑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减刑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是: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观心理态度,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追诉期是:判处刑罚最高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判处刑罚最高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判处刑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其他量刑情形下的追诉期。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徇私舞弊罪属于渎职罪中罪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

  •   被告人高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其中,高某与房屋中介人员被告人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某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单独及伙同被告人丁某,利用高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高某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高某系主犯,丁某系从犯。高某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

      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徇私...

  •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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