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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09:37:41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今天全文发表,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68号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

  •   不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感知总是通过日常频繁接触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传播媒介得以实现的。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也有两个突出特征:

      其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

      其二,交互式传播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假设某一服务器上存储了100部电影,可允许众多用户同时登录,并选择电影进行在线欣赏,则每一名用户都可以在各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单独选择一部电影进行在线欣赏。用户们登录服务器的时间不同,选择的电影不同,在...

  •   核心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新修订版的全文内容是什么?我国是如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呢?有什么具体的保护条例?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今天全文发表,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 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何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长期以来一直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难题,也是立法的重点。为此,国务院这次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明确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应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用户使用作品的合理要求。  按照权利和义务的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CP)两种。ISP是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物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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