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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
核心提示:理解《消法》的使用对象,包括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三类。
法律法规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里要注意本条规定的经营者和竞争法中的经营者相比范围大得多,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市场赢利性活动的主体。《消法》第3条规定的经营者,除了赢利性活动的主体外,还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提供的服务是面向生活消费的,如医院、学校,都要划入经营者范围。
《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实际上是民间组织,不具有国家公权力,但是,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在解决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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