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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8 11:00:14 0人浏览

导读: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针对物上代位性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物上代位性
  •   核心内容:无上的代为和代为追偿权的区别在于什么呢?有哪些重要的区别需要注意的呢?下文将会做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   摘要: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抵押权人对其变形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分析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性质、事由以及如何行使,指出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性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 抵押权 物上代位

      民法上的代位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的代位。人的代位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用。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另一种是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一物取代另一物的位置。如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抵押所得赔偿金”就是损害赔偿金、保险金等。损害赔...

  • 什么是抵押权物上代位?

      抵押权不以利用抵押物的实体为目的,而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属于价值权。正因如此,抵押物即使改变其原有形态或性质,但只要还维持着交换价值,就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行。换言之,抵押物的变形物或代表物在实质上就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就仍然及于此类变形物或代表物上,除非立法政策反其道而行之。我国现行法没有逆行,而是承认了抵押权的上述性质和效力,即承认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58条、法释[2000]44号第80条第1款、第49条第3款)。《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予以承继(第251条),值得肯定。在这样的背景下,未来的《物权法》应当规定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似乎没有反对的理由,但仍有如下问题需要再斟酌。

    代位物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规定,使用的表述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   核心内容:无上的代为和代为追偿权的区别在于什么呢?有哪些重要的区别需要注意的呢?下文将会做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 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在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享有代位求偿权,也就是因第三人导致被保险人受到损害,向保险人赔付时,可以向第三者索取偿还。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问题。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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