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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担保物权是指以确定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担保物权的特征,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定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
物权是公民享有的对财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的特征是什么呢?公民取得物权的原因又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物权的特征和物权的取得原因,希望对大家了解物权有所帮助。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
核心内容:担保物权是第三人把他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可以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它的特征是保证履行债务,在特定财产设定等等。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二、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推荐阅读:
■ 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核心内容:担保物权是第三人把他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可以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它的特征是保证履行债务,在特定财产设定等等。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二、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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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具体分为: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原则上以请求权为适用范围,物权请求权亦为请求权之一种,然物权请求权是否应当亦适用于诉讼时效则存在极大争论,各种立法例以及学说不尽相同。我国民法典制定在即,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笔者不揣粗陋,略陈管见,以期能深化此方面的研究。
关于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各国立法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以瑞士为代表。[1]瑞士债务法典第130条规定,“诉讼时效自债务到期时开始计算。”依此规定,在瑞士,只有债权请求权方能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
(一)中国物权法之制定必要性
目前中国是否应当制定物权法?有学者认为中国应制定统一的财产法而非物权法,无论是从我国立法传统还是现行法律结构来看,我国立法采取的都是大陆法系的模式。因而制定一部物权法而非财产法,似乎已成为中国立法较为妥当的选择。物权动态性表明了物权法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它不仅适应以静态为主的农业社会生活的要求,还能适应近现代以动态为主的生活的要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的物权法,均未构成其经济发展的障碍,这也似乎可以作为中国可制定物权法的例证。
制定物权法中国现实十分重要。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物权制度的变革。中共十五大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物权动态性理论似乎可以作为该观点的一种解释:公有物权可通过自物权、他物权、债权和股权等多种方式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某些成熟的结果,似应以物权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农民对农业用地的权利、公司对股东投资形成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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