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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之后签订的合同。
那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无权代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能因被代理人的追认有效,也可能因为拒绝追认而无效。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之后签订的合同。
那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无权代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能因被代理人的追认有效,也可能因为拒绝追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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